【公告】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详见附件明细表),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领取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内到交管12123手机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河北省内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