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滨湖新区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交通违法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且逾期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现依法对以下交通违法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违法行为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滨湖新区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2月12日
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