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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

2015/06/12 1.1w 阅读 496 点赞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对全省普通高中工作中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些政策进行了重申、补充和明确。一是,我省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新生都必须依据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招生考试。二是,任何学校和老师都不能限制学生报名参加中考,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也不能限制学生填报志愿。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即: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在县域或市域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但需将招生计划向“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是,实行普通高中学校规模管理和班额管理,最大班额不超过56人。五是,进一步规范了招生流程,特别强调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生源地” 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押金或入学保证金等与入学挂钩额费用。六是,超范围招生、无中考成绩招生、低于“生源地”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招生、已被志愿学校录取擅自变更学校招生等行为,将不能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七是,违反规定要追责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涉事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
这些规定要求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必须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必须严格监管,每位考生和考生家长也应了解和掌握。同时,欢迎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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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