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现将《衡水市教育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3日
衡水市教育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会议、差旅、公务用车等管理,根据《衡水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因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会议、文件管理,切实改进会风文风,提高办会、办文效率和质量;负责局机关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指导基层各单位会议文件、公车管理和公务接待工作。
(二)局财务科负责按照各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局机关规章制度,完善经费管理、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按限额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三)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四)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五)局机关各科室在做好自身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职能,指导各学校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工作,加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知识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在全市教育系统努力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片人群”的目的。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编制年度预算,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虚开发票,甚至用假发票报销,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各种形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出”的管理规定,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出差、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务卡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依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登记、领取、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严禁随意更换办公家具。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三章 公务差旅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必须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执行衡水市财政局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重复性学习考察,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选择入住宾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包括乘坐出租车费用);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的,其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严格按规定标准发放出差乘坐火车补助费和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机关人员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及培训,凡没有上级部门正式通知的会议、学习及培训一律不得参加,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学习及培训要坚决制止;严禁参加带有旅游性质、经营性质的学习和培训。机关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必须事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差旅人员报销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连同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一并入账。财务人员要对报销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团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十九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或出境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总额,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第四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外借的,租赁合同交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办公用房严格按规定标准分配使用(正处级干部每人24平方米,副处级干部每人18平方米,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9平方米),严禁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要简朴庄重,房内办公设施要简朴实用,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室,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搭车或者变相违规建设、使用办公用房。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及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和经营,改变使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五章 公务接待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衡教办〔2014〕13号)执行,公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4月2日印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下乡,除极端天气、紧急公务、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外,不再安排公车,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会议管理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衡教办〔2014〕16号)执行,公文处理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公文处理规定》(衡教办〔2014〕1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列明培训班次、地点、内容、参训人员和经费来源,并按照程序报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
提倡网络视频培训、网络课堂和短期培训,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进行,其他类培训一般安排在定点饭店,住宿安排一律从简。严格控制到市外组织培训。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控制各类考核达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衡教办〔2014〕19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资源节约工作按照《衡水市教育局机关节能降耗管理制度》(2013年10月15日印发)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三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工业新区社发局、滨湖新区教委可以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衡水市教育局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