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衡水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6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1、来信请寄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4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办公室收
2、邮政编码:053000
3、电子邮件请发至:hszjjycb@sina.com
4、联系电话:0318-2183095
附件:衡水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6日
衡水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首要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诚信行为方面给予加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工地,予以守信激励,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在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上给予倾斜或加分。同时开通绿色通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非最高等级管控期间,经报备可正常维持施工;最高等级管控期间,要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施工规范和标准,具体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2、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3、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4、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6、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9、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10、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1、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12、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3、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14、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责令使用人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15、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控机制,落实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的为符合预警行为的一般失信行为,由该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后,书面告知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预警),提示其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风险,并抄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建筑市场主体在同一市域范围内6个月内被预警2次的,由预警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并进行通报,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取消参与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审资格,依法依规实行严管与惩戒;重点关注期为自列入之日起6个月;建筑市场主体在重点关注期内再次被预警的,由预警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按程序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国家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达标考核时,对扬尘污染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曝光。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依法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