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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05 1.5w 阅读 51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了《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村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能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三)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扶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发放、完成情况和信息档案情况等,落实各级各方责任,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严格抓好农户申报、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工作环节,坚持民主评议,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任务

全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3514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707户。在任务安排上,综合考虑国家下达危房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情况,向贫困村所在县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县市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等区域(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见附件1)。各县市区在具体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适当倾斜;涉及我市6个国家级的贫困县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921个贫困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可采取整村推进、重点帮扶等方式,争取早日完成贫困村现有危房改造。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危房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要于11月底前全部完工,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10月底前要全部完工。

四、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办法及申报程序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市所有县市区(包括滨湖新区和工业新区),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 (简称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贫困户的鉴定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组织审核审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

(二)补助标准和办法

1、补助标准

省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国家和省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对维修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其中国家补助2500元,省补助5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国家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区每户增加补助500元。省财政非直管县,市财政对危改户每户补助500元,各县市区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500元以上。

2、补助办法

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区分新建、维修,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并要在文件中明确县级各类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数额。县市区改造户数高于下达任务数较多,不能摊薄平衡的,可将超额完成户数纳入下年度改造任务。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 〔(160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 (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 〔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 〔(55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 (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 〔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地震高烈度设防区每户再增加500元。

(三)申报程序

改造对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改造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的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表样式可参照附件3样表)。

五、实施要求

(一)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要加强技术指导,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筹措。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全面实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解决住房的场地安全和结构安全,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比如墙面、地面贴瓷砖等装饰措施),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 (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危房鉴定人员的鉴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开展辖区内农村危房鉴定,做好审核确定危房等级等相关工作(危房鉴定表可参照附件4样表)。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同时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统建协议工作(协议必须是乡镇政府、村委会、施工方和改造户四方协议,协议中必须注明改造工程清单和补助数额,确保改造知晓具体改造哪里,补助的具体钱数,并有改造户同意后的签字);对于自建农户也要做好协议签订工作,明确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保证改造质量并让户主签字,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对于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四)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和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会同民政部门对各类别贫困家庭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六公开制度和明白卡制度,确保将含有申请审批程序、改造标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等各项政策内容的明白卡(可参照附件2)发放到每个危改户手中,并将明白卡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坚持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情况和完成情况在网站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不少于10日,农户信息档案实现全天候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函[2013]104号),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县市区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六)加强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区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及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书面申请,户籍证明,贫困证明,危房鉴定证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审核审批,公示照片记录,改造协议,验收表(含工程项目造价清单),改造前、中、后的照片,日常监督指导记录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区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 (村),示范点(村)名单于9月5日前报市住建局。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村[2009]115号)要求,鼓励全面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 “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九)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可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竣工验收表(可参照附件5样表,其中普通危改户含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节能示范户还要有节能示范分户竣工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各县市区要注意统建户验收时确保农户知晓改造了哪里和具体补助资金数,并有其满意后的签字,注重保护被改造农户的权益。各县市区验收完成后要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按照不低于全市总任务的15%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施行县级政府负责制,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村组义务投劳,帮工帮料,形成“政府主导、住建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村实施”的局面。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编制本地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措施,明确补助标准,明确各级责任,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并落实到户到人,并于8月25日前将方案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衡水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衡建[2014]121号)要求,建立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公示公开、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进行。

  (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区每月1日前将本地上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年度自查、年度总结以及2016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申请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 “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市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上报省厅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本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农房抗震改造的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1、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和市以上补助资金分配表;

2、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明白卡;

3、衡水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户申请审批表(样表);

4、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表);

5、衡水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样表1-3)。

附件1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xls

附件2 明白卡.doc

附件3审批卡.xls

附件4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oc

附件5-1、3竣工验收表(含节能验收表).xls

附件5-2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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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