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3年1月13日衡水市桃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衡水市桃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新增第五条第二款:“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三、新增第七条第二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四、新增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五、新增第十六条:“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六、新增第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七、原第十九条第二款“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改为第二十三条。
八、删除原第二十三条。
九、新增第二十九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增第三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会后组织”。
十一、新增加第九章公布。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刊载”。
此外,根据设立监察委员会、成立相关专门委员会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本决定自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