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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被扣留机动车当事人予以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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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被扣留机动车当事人予以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来源:交通管理局 字体:[ ] 关闭 打印


 

下列机动车已被我局扣留并逾期未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等相关手续,到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衡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附:被扣留机动车及当事人(所有人)清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