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政策通知公告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8/09/04 1.4w 阅读 202 点赞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案管理,保障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住建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规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  局各职能科室或者局属执法单位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提请审查、参与审议和清理、解释等工作;局法制机构负责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订计划,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请审议、印发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有计划地制定,局各职能科室或者局属执法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次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必要性、可行性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书面报送局法制机构,局法制机构汇总、平衡,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者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制订统一计划,下达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追加制定计划。
    第七条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或局属执法单位共同起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科室或局属执法单位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公布实施。
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应经其他部门会签后发布;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订的,由有关业务科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局长或业务主管局长签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责任等)、实施日期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体例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文字简练,标点符号准确。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充分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与起草说明、制作依据、征求意见资料等一并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有关科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第十五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督促起草部门整改。
   (一)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法制机构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应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负责向局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局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公布。
    第十八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的职能科室或局属执法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规范性文件向局务会提出清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及时清理,视实际情况提请局务会审议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三)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牵头,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将废止、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保留和修改目录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法规科建议局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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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