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衡建[2020]8号),通知如下:
一、已到我局登记的衡水市石油公司、衡水工商银行、衡水学院等13个相关单位,抓紧按照《指导意见》,备齐相关资料,派专人负责上报我局,加强联络,加快办理。
二、根据《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此阶段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享有《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本次的公有住房出售中,遇到的几个特殊问题,如公有住房购房人已去世的、非唯一公有住房等,请参照《指导意见》和2020年8月12日衡水日报刊发的《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办理。
联系电话:0318——2685655
联 系 人: 杨 世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