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政策通知公告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03/13 6.8k 阅读 485 点赞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结合近年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对《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办公电话:0318-5558683,传真电话:0318-5558604。

2.电子邮件:zhzdk119@163.com

3.通信地址:衡水市和平路与育才街交叉口路南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收,邮编:053000。

来函请在信封、传真、邮件上注明“电动自行车”。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3月13日

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三)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督促无物业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包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实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机制。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及装配蓄电池生产企业提高规范化水平;

(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所辖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等违法行为;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牵头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备等基础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九)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场所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生态环境部门应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供电企业应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的供配电设施进行检测,指导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和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消除供电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十二)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城市管理、教育、民政、商务、交通、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等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消防车道等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合理安排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证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长、网格员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外卖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规范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三)规范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电池存放场所,配备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科学选择、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准入规则划定的区域进行投放,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保养、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管理人负责充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维护,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鼓励在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行业探索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共享电池建设运营管理规范、标准。

共享电池运营主体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溯源机制,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内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的,按照《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小区内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的,可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广场、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城市管理、商务、园林中心等部门依职责牵头负责落实。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鼓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为电梯加装智能阻车系统,采用智能识别等技术措施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室内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具备疏散通道,与其他场所按照防火规范做好防火分隔,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所有人应当将其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或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公民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一)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禁止携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四)禁止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和拆除、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五)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倡在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充电场所、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规范充电。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严重或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鼓励通过“12345”电话投诉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四)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

(二)存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联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且营业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施行,《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同时作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