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衡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项工作任务分工台账》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衡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全体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若有意见请书面反馈,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刘建锋 0318-2667660
附件:《衡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衡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依据《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且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小区质量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质量评价工作。
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开展住宅小区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质量评价内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评价的基本内容共分为四项:物业服务合同和企业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处理情况、小区现场检查情况、业主评价情况。赋分实行百分制,每项内容各占25分。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质量评价的加分内容,由街道(乡镇)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六条 质量评价工作开展前,街道(乡镇)应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一般应由街道(乡镇)、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也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评价小组成员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评价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档案的方式,参照《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分标准》(见附件1)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满6个月的住宅小区,不参加质量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可开展质量评价:
(一)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引发群访的;
(二)20%以上业主联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提出进行质量评价的;
(三)街道(乡镇)认为需要开展质量评价的;
(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质量评价的。
第八条 业主评价由社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过相关渠道向业主发放《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表》(见附件2),并及时回收进行统计。参与业主评价的人数应当占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鼓励使用衡水市业主电子决策系统进行业主评价。
第九条 街道(乡镇)可将质量评价的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街道(乡镇)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录入“衡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质量评价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道(乡镇)和社区,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二)质量评价在60-79分的小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十五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质量评价在59分以下的小区,由街道(乡镇)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评价人员和被评价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或妨碍评价工作。对在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分标准
2.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