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对本行政辖区内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编写依据:《城市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重新发布)第五条第六条。《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省住建厅冀建房【1992】406号第六条等法律法规。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
一、由危险房屋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危险房屋鉴定需提供如下资料。
1、所有业主签字同意鉴定的证明材料;
2、所有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
3、危险房屋现状书面说明及照片;
二、房屋安全科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并做好登记备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
三、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即时(一次性告知)退回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四、随时掌握受理鉴定的委托机构的勘验进度,并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予以登记存档并即时发放鉴定报告。
七、办理地点: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科。
八、办公时间:除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九、联系电话:0318-2825668
十、监督电话:0318-299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