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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疫情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04/26 1.8w 阅读 241 点赞

由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业务申报。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参保费业务的,可将2月份社会保险业务期和征收期廷长至3月底,延长缴费期不产生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25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