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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2016/09/02 1.9w 阅读 375 点赞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解决燃煤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冀州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并遵守以下规定:1、禁燃区内一律禁止原煤散烧;2、禁燃区内一律禁止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3、禁燃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确保达标排放;4、其他如: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9月底前改用清洁能源,并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确保达标排放;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施,一律停止使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