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崔保东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先后成立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衡水湖湿地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等专业审判机构,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保问题出谋划策。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指导意见》。
崔保东介绍,《指导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涉及14项具体内容,分别侧重提高司法责任意识、明确审判职责、完善环资审判机制、加强多元治理、着力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其中,《指导意见》中专章专节规定了对衡水湖鸟类保护的内容,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及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以噪音侵害、光侵害、食物污染、违规投喂等方式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和栖息地的行为。
《指导意见》紧扣“生态、研学、冀文化”衡水湖湿地保护主题,积极探索构建衡水湖司法保护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管辖范围和管辖内容,强化与检察院、环保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以衡水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为核心,以大气、水、土壤和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环保问题,为衡水湖生态保护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保障。
《指导意见》制订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对主体的统一法律适用。完善衡水湖生态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力求信息共享;建立衡水湖环境资源类案例库,以案说法发挥新媒体矩阵效应,线上线下持续宣传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文明理念,最大限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严肃查处破坏衡水湖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生态保护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守护衡水湖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