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公告
为有效减少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衡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衡气领办【2020】121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公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划定以长城路以北、西外环以东、恒信路以南、顺达大街以西(除长城路包含外,其余三条道路不含)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二、实施对象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装卸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铺路机、沥青摊铺机、混凝土输送泵和叉车、铲车、发电机、草坪机等机械。
三、实施要求
区域内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
四、部门责任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等使用符合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