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燃气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燃规范〔2025〕11号)的要求,组织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完成了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等级拟评定,现将拟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如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全市燃气企业共107家,其中A级燃气企业7家,B级燃气企业98家,C级燃气企业2家。
二、信用等级评定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将企业信用状况划为三级:A级、B级、C级。
(一)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1.未发生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问题的;
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二)B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燃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2.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按要求时限全部完成整改的;
3.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记录的;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1.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发生超范围经营、限购、停供、弃供问题,以及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转供燃气等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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